原告:患者家属
被告:医院
一、诊疗经过
患者,男,60岁,年7月22日,因“间断胸痛半年余,加重1个月”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前壁心肌梗死、心功能Ⅰ级;胃溃疡、慢性萎缩性胃炎。年7月23日行冠脉造影,造影诊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三支血管病变(累及LAD、LCX及RCA),同时给予LAD-PCI介入治疗,7月24日给予LCX-PCI介入治疗。术后3小时,患者突发不适,行CT示:小脑及丘脑出血,破入脑室及蛛网膜下腔。7月28日,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司法鉴定
1、PCI治疗后继发脑出血,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
2、患者急性心肌梗死诊断成立,有PCI的适应症,医方在为患者行LAD植入支架后,患者无不适,夜间休息好,但是,于介入后的第二天再次为患者实施“冠脉造影、左回旋支植入支架”术,此时选择二次介入治疗欠妥。第一次支架术后患者病情趋于稳定。对于稳定期患者,如果医方在第二次检查和治疗前用多一点时间去评估患者的身体机能状况,多一段时间让患者恢复和调整机体功能状态,也许会减小损害后果。
3、患者术前已开始三抗凝治疗,有明确适应症,但在两种抗血小板药基础上再加低分子肝素联合应用过程中,医方对凝血功能的监测不够,于年7月25日(发生脑出血后)的凝血功能检测结果示: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延长(64.5s)。尤其对二次手术前没有认真做好术前评估,介入治疗后并发了脑出血,医方存在过错。
三、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共计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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