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每晚加班2到4小时突发脑出血公司无人


近日李先生,给我们反映,说母亲在新区一家公司做保洁,上班的时候,医院,现在没人管,上班期间突发状况,工作单位有没有尽责,这责任又该如何来划分?之后我们进行了了解。

李先生表示我妈的身体好好的,医院了?现在已经花了5万多的医药费了,我们现在也不知道怎么办了。

想起这件事,李先生的情绪就有些激动。李先生说,母亲朱女士在劳务市场找了一份临时工的工作,给新区一家公司做保洁,一天工资元,期间一直很正常。但在当晚,李先生接到了一个晚上8点半的时候,那个同事通知我们我妈住院了。然后当时医生诊断是脑出血,李医院,母亲被诊断为脑出血,处于昏迷状态。李先生说,母亲平时身体不错,没想到会出这样的问题。

那朱女士为什么突然就昏迷了呢?李先生感觉应该是劳累过度吧,然后拿出了母亲的一个记账本。从当初来到这里工作,在后面的一个小时是每天晚上的加班小时。李先生提供的朱女士记账本上显示,从22号开始,每天加班基本上是2到4个小时不等,李先生觉得母亲脑出血跟工作有关,公司应该负责。

李先生表示因为他们家是住在很远的地方,4点钟在那边起来到这边工作,然后晚上回到家都10点半11点多钟了,李先生可能就觉得或许是他们让加班导致的,可是十几天过去了,对方公司一直没有露过面,期间只有朱女士的一位工友来看望过,给了他们块钱,说是朱女士7天的工资,这公司的信息他并不知情。现在李先生连母亲给哪个公司干活自己都不知道,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谁应该对母亲的病发负责呢,一切都得先找到母亲工作的单位。李先生说,当时母亲因为是临时工,没有签署任何劳动合同,也不知道公司的信息,手上唯一有用的线索就是救护车的出车记录。

李先生是经过那个救护车的出车记录。然后上面写显示的是高速一楼大堂在那里出的救护车。之后问了里边写字楼的那个客服,然后他告诉我们这里面是有干保洁工作的。

根据救护车的出车记录,李先生找到了救护车接母亲的地点,可是现场没有找到负责人,也没法确定母亲是否在那里工作。那当时送朱女士来的工友会不会了解情况。行动员拨打了李先生提供的母亲工友赵女士电话。

赵女士表示公司我不知道是什么公司。因为她是从劳务市场找的人,早上六点多就拉走,到晚上都黑了,她出事的时候,我在公司2楼,当时出事是她打电话叫我来的,她说大姐快点来,我不行了,她抽筋,我上去的时候,李先生的母亲就在那个地方坐着了。

赵女士说,朱女士发病的时候,她并不在身边,当时发现朱女士的时候,她已经昏倒了,随后她们拨打了,至于公司地点,她也不清楚,只知道门口有些隔离网,二楼还在装修。行动员与李先生一起来到了他们曾经到过的新区的这座写字楼。行动员发现门口正好有赵女士形容的隔离网,而且大厦二楼处还在装修,那朱女士会不会是在这栋写字楼里干活呢?行动员找到了这座写字楼里的物业公司。

物业负责人表示他们和这个保洁员没有关系,你知道,也不是我们请的她

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这栋大厦里确实有保洁人员来打扫,但人不是他们招聘的。朱女士负责打扫的二楼属于一家装饰公司。随后行动员找到了写字楼二楼的这家装饰公司,2楼都是咱这边负责的,招工不是我们这边招工的,是下边劳务招工的。工作也是他们自己安排的。

随后,工作人员将劳务公司的负责人柴女士叫到了现场,表示朱女士确实是在这儿干活的,但是这个病发作了。我医院去了,这医院里的的医生,是怎么原因,她不是在这里干活就得了这个病,当时她在和孩子打电话,情绪挺激动的,旁边的男子证实了这女子的说法。

柴女士表示,朱女士突发脑出血,并不是因为工作加班劳累导致的,而是因为与儿子打电话,情绪激动才导致。但是李先生对此说法并不认同。医院,李先生一个家属都没有在旁边,你们给医生说他给他儿子打电话,医生就判断是跟她儿子吵架,李先生表示我们家那天所有的记录没有打过电话,不信可以查。李先生表示,那天晚上,他并没有与母亲通过电话。下一步他将去营业厅调取通话记录,通过走司法途径来解决此事。

日结临时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呀发生脑出血,这责任应该是如何来划分呢?之后我们也是咨询了律师。律师表示这位女士的情况呢应当属于在提供劳务的过程当中出现了脑出血导致昏迷的这么一种状况。那么在提供劳务过程当中,发生身体损害的这种情况。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应当是属于过错程度来判断雇主跟雇员之间的责任。据于女士这种情况,应当是来综合考虑她在提供劳务的过程当中,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出现问题,还是因为一些其他的原因,包括自身的疾病或者是第三人致害的这种情况需要来进行一个综合判断。

你们觉得这种责任该谁负责呢?




转载请注明:http://www.dpwlh.com/yyzn/16188.html


当前时间: